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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
債 權 人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旺
上債權人豪水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茗瑋即林明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豪水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所提出之證2有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所載約定之釋明,併請提出債務人林茗瑋即林明佶就車禍發生有肇責或故意過失之相關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