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詠翔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同榮
上列債權人詠翔拖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曹家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翔拖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112年3月30日埔心鄉公所調解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曹家榮(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5)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