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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債 權 人 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慈峰
代 理 人 魏廷軒
上列債權人盛興營造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子珅即駿珅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駿珅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子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