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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隆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