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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債 權 人 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垠
上列債權人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朱錫俊即五色鳥農園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朱錫俊(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