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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
債 權 人 祥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盛
上列債權人祥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柯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提示及其提示日期(因依票據關係請求請求利息6%)。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