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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鑫田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營賓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附表內所載支票號碼「CAA0000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CAA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