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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村上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淳
上列聲請人村上家具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以漏未聲請網站公告為由,聲請本件公示催告。惟貴公司於11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事件,已有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請說明本件再行聲請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