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宇
上列聲請人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XA0000000支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元,或為2,726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