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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立業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晉緯
上列聲請人立業服裝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立業服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請檢送「副本」,非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