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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廖俊龍
上列聲請人廖俊龍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廖俊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票據權利人為「沅龍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應具狀更正以
公司名義提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提出蓋公司大小章之聲請
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