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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7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北泰濬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惠即陳麗涵、莊坤山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債務人陳美惠對第三人成秉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成秉企業有限公司之
    出資額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通知債權人繳納鑑
    價費用,並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繳納鑑價費,此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駿豐資產評價有限公司函及本院電話記錄等附卷可稽,是債權人應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至為顯然,揆諸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