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慧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貳、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之清償分配表中「六年可分配總額」之記載,整欄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