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普惠醫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大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普惠醫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張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普惠醫工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東大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提出相對人吳張吉(住彰化縣○○市○○路○段00號)之戶籍謄本;若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