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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陳松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並再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