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號
原 告 甲○○○(0000 000 00 0000)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庚○○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