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黃國基
被 告 ○○○
○○○
○○○
○○○
○○○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被 告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