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黃國基
被 告 ○○○
○○○
○○○
○○○
○○○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被 告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