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宏全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鼎煬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