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琪和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張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5萬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