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呈瑞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川林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