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5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