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慈峰
訴訟代理人 魏廷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珅(即駿珅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1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駿珅工程行之登記資料(獨資或合夥?)。
三、請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