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盛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榮(即台生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