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朱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毅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