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聲 請 人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聲請。
檢查人之適宜人選(會計師、中部執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