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宗元律師
被 告 恆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8萬8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931元,請如期繳納。
請提供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3號民事判決影本。
補清晰之原證6(匯款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