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黃彩瑩(即偉利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坤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