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劉文倩
以上原告與被告洪文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原本之法律關係為何?共購之土地地號?被告應給 付之內容及期限為何?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