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上 訴 人 陳進博(即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