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張全美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蕭聰華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 告 陳毅展
郭力豪
張智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事項應再為調查,而有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並應於114年2月25日前提出陳報狀光碟錄音檔案譯文,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