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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吳俊翰 



被      告  白正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646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679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26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