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6號
112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隆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信賢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296元[計算式:1,650,000+(199,640+83,080+83,080)8.12=4,620,29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