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協建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志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景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為原審原告,上訴聲明應有違誤,如為不服原審判決,請求廢棄改判如原審訴之聲明,其上訴之標的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更正上訴聲明,並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