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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林文忠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