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被 告 江柏蒼
江偉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