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 理 人 蘇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許嘉玶與被告黃來成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許嘉玶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而聲請人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為訴訟告知,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審閱無訛。是聲請人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卷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