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0號
反訴原告 漢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熙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侑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