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曾義興
曾敬三
曾敬利
曾俊明
曾俊義
曾俊輝
葉輝雄(兼葉信良承受訴訟人)
葉瑞興 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
葉米鈞
丁曾淑錦
洪聖傑
洪伯親
洪灑娟
洪灑溶
洪麗菁
曾清華
曾詳麟
曾詳麒
連宏育
連瑞芬
連瑞芳
詹曾淑玲
曾樹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被 告 曾全賜
曾淑蓁
曾双喜
曾双讚
曾荔花
潘清山
潘清炎
謝文明律師即潘吉平之遺產管理人
潘榮楠
潘碧苓
王清治
王麗娟
王麗琴
王麗美
王祝滿
王金有
王招艶
王聖文
黃茂誠 (遷出國外,現應受
黃振欽
黃香慈 設籍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已出境,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耀德(原名:黃政德)
黄玟維
林黃瑞珠
黃瑞香
郭振武 設籍彰化縣○○鎮○○里○○○街0號 (彰化○○○○○○○○○)
李秀娥
李玟諭
李佳穎
方昱學(李子青之承受訴訟人)
方昱諒(李子青之承受訴訟人)
郭彩霞
郭彩鳳
郭彩琴
李郭真嫌
魏秋香
陳瓊美
陳佩怡
陳承義
陳水柱
陳寶珠
陳勉
陳秀錦
廖雪美
廖雪燕
廖雪容
賴雨捷
丁孟涵
丁盈瑄
丁浤裕
葉洵
葉芷瑜
魏誠德
魏銘賢
賴怡伊
賴彥廷
賴品先 住○○市○○區○○里○○路0段000 巷000號
曾晉嘉
根焙彥
根柏儒
葉水春(即郭七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欣宜(即郭七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南欣(即郭七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又青(即郭七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敏政(即曾茂中之承受訴訟人)
曾國華(即曾茂中之承受訴訟人)
曾小雯(即曾茂中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珊(即曾茂中之承受訴訟人)
施麗梅(即曾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曾聖峰(即曾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曾馨儀(即曾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李子青之承受訴訟人即被告乙○○、甲○○業已對李子青聲請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34號准予備查,其等就本件訴訟,即不具當事人適格,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