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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宋宜蓁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遲延給付買賣價金,已解除契約,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彰化縣○○鎮○○段000○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被告則另案對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兩造間就上開房地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原告應返還被告買賣價金、請求減少價金、確認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價金逾新台幣580萬元部分不存在。查被告是否給付遲延,應以兩造之契約關係是否有效存在為前提,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