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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宋宜蓁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表示兩造有和解意願,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