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峻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萬6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