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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吳專   
            許國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李碧眞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