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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吳專
許國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李碧眞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