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东莞市捷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郑佑群
被 告 美麗氫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氫水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58,119.57元,折合新臺幣10,997,852元(以民國112年4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0.7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