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寶秀
許寶彤
楊誠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貿國際花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原 告 羅秋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應徵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