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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追 加原 告  陳順發 
            陳冠宇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祭祀公業陳瑞好法定代理人「陳金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