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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明勝儀器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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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明光電機廠
吳孟穎
臺灣土地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12月5日
14,805元
WY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