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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佑 
代  理  人  朱宣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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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朝興有限公司
施進雄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10月10日
34,650元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