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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代  理  人  詹啓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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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華力彩藝包裝有限公司高榮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2月11日
566,852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