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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顏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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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蔡淑卿
台中商業銀行
埤頭分行
111年1月12日
44,250元
BTA0000000